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事務分配、法官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事項
(B)事務分配會議決議採絕對多數決,以出席人員逾四分之三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C)事務分配經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議後,於同一年度即絕對不得再行變更,須待下一年度事務分配會議再行
決定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不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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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2), B(30), C(33), D(19), E(0) #327416
統計: A(892), B(30), C(33), D(19), E(0) #327416
詳解 (共 2 筆)
#702055
A.法組 §79
B.法組 §80
C.法組 §81
D.法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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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942
第79條(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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