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法官事務分配、法官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事項
(B)事務分配會議決議採絕對多數決,以出席人員逾四分之三同意行之,以昭慎重
(C)事務分配經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決議後,於同一年度即絕對不得再行變更,須待下一年度事務分配會議再行 決定
(D)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不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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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2), B(30), C(33), D(19), E(0) #327416

詳解 (共 2 筆)

#702055

A.法組 §79

B.法組 §80

C.法組 §81

D.法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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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942
第79條(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80條(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81條(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第5條(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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