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那個是違反刑案現場測繪之基本原則?
(A)任何證物應先蒐集再進行現場測繪
(B)測繪時應先標示指北等方向
(C)測繪圖上標示之證物編號,應與證物清單上編號一致
(D)現場測繪與現場筆記資料在離開現場後兩者均不可修改且永久保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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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2), C(20), D(71), E(0) #382514

詳解 (共 1 筆)

#498565

    進入現場後,首先要利用照相、錄影、錄音、測繪與筆記等方法,鞏固現場的原始樣態。勘察後發現或顯現跡證後,應該先進行照相、錄影或測繪,設法紀錄證據的型態、位置與紋路,然後才進行採證。除了避免採證失敗跡證被毀損外,這種做法也要證明跡證確時採自現場的某個位置,以免被誣指摘贓而失去證據能力。刑案現場測繪筆記錄影照相錄音所得的原始證據,一經在場見證與採證人員確認後,除非隨即發現明顯錯誤,且經當時見證與採證人員及時確認修正,不可以再行更改。當然,檢察官可以根據最原始的紀錄資料,製作新的圖表資料,俾利法庭的攻防。例如,可以根據原始的測繪圖,利用電腦繪圖技術與放大縮小的功能,製作較聳動的新圖,說服陪審團。

    測繪時,一定要先標示指北的方向,這是最基本的共識。測繪時,圖上標示的證物編號,固然應該與證物清單編號一致;然而,編號只是為了紀錄說明方便而已,本身並無先後順序的意涵。例如,編號三與五均為指紋,並不能說犯罪者先留下三的指紋,再留下五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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