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房屋租用爭議調處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調處不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B)調處成立可以調處書聲請強制執行
(C)不經調處也可逕行起訴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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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2), C(417), D(39), E(0) #285692
統計: A(139), B(32), C(417), D(39), E(0) #285692
詳解 (共 5 筆)
#757930
土#101:"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不是"應"由, 所以可跳過調處,直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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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386
關於“調處”之執行名義,土地法未明文規定。(P.s. 法院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在討論範圍)
找了老半天 ,“調處” 得為執行名義之規定,
只在如下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30 條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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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22
有神人可以解釋一下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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