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考試院的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設考試委員十五人
(B)考試院掌理者包括公務人員褒獎的法制事項
(C)考試院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D)考試院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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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1), B(385), C(313), D(96), E(0) #198009
統計: A(2441), B(385), C(313), D(96), E(0) #198009
詳解 (共 10 筆)
#188410
考試院組織法
第三條(考試委員名額)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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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70
大法官才是十五人
另外,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另外,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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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35
C:考試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皆由總統提命,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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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63
"考試"二字筆畫加起來19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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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433
考試院人數 由19人改為7~9人 任期6年改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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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390
新修正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I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II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III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VI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II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III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VI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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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343
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時要答若干人還是19人呢?
真是令人苦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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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339
若干 若干 唸十次 就變19了
若干若干若干若干若干
若干若干若干若干若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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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487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I.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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