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的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案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B)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C)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的法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D)三讀會時,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做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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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50), C(497), D(3508), E(0) #198013
統計: A(175), B(150), C(497), D(3508), E(0) #198013
詳解 (共 5 筆)
#18836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十二條 (議案之撤回及法律案之併案審查)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十三條 (屆滿不予繼續審議之議案)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117
2
#1127449
一讀
二論 (撤回)
三修正
二論 (撤回)
三修正
24
0
#1074412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十三)
24
0
#1857314
1.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nn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n之條文,不再討論。
11
0
#1073662
C出的不完整
不過D很明顯的錯誤 第三讀會要改成第二讀會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