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是為:
(A)不動產役權
(B)農育權
(C)所有權
(D)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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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18), C(10), D(1077), E(0) #242466

詳解 (共 6 筆)

#1249657

第 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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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73
以竹木為目的那一段已經被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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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496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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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118

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851

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850-1

I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II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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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609
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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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31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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