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車租賃為營業者,對其顧客的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為多久?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統計: A(147), B(1064), C(3222), D(91), E(0) #161101
詳解 (共 10 筆)
| 第 125 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 第 126 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第 127 條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租不動產→5年
以汽車租賃為營業者,對其顧客的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為多久?
(A)15年 (B)5年 (C)2年 (D)1年
~解析 : 民法第127條 (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如本題的「汽車租賃」》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重點記法 : 依據民法第127條 (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規定之法條內容可分四大類適用2年 : [ 以下整理參考 - 伊藤老師 ]
(一)
住的、吃的、玩的。
(二)運費。
(三)動產租金。→ 《如本題的「汽車租賃」》
(四)專技人員報酬。
~精修 : 【民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 按一般請求權之時效: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準此,一般請求權之時效,如法律並無另為規定較短者,均為15年。
例如:
(1) 民法第348條所謂之買賣,其請求權時效除非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出賣人之價金給付 請求權,依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例要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 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若以商品或產 物為標的之債,其債權人既不必為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人,即因此所生之請求權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時效規定,而不包括於本款所定短期時 效之內。」是以,此等出賣人價金給付請求權為促使日常交易從速確定,應適用短期時效2年之規定,而至於買受人之交貨請求權,則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 用一般之長期時效規定→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2) 民法第474條所謂之消費借貸→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3) 民法第565條所謂之居間報酬請求權→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4) 契約/類似契約之請求權時效→視契約種類而定。
(5) 民法第172條所謂之無因管理→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6) 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7) 資遣費→法律無明文規定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惟實務見解認資遣費有別於退休金→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二) 5年短期時效:按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例如:
(1) 民法第1114條所謂之扶養費請求權,應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
(2) 大樓管理費、報費、不動產租金、工資等請求權→均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
(3) 退休金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
(三) 2年短期時效: 按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 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 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例如:
(1) 租賃動產(汽車、機車、機械設備等)費用之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2年。
(2) 貨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2年。
(3) 承攬運送費用(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2年。
(4) 維修費(技師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2年。
(四) 其他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例如:
(1) 民法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適用短期時效2年。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謂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依據同法第61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適用短期時效2年。
(3)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保險給付之請求權→適用短期時效2年。
(4) 票 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 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權利→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而支票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 而消滅。
(五) 無消滅時效限制之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解釋認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限制。→例如:請求拆屋還地、返還房屋等。
(六) 時效中斷事由:按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 資料來源 : 誠信雙贏法律事務所 ]
5年:利息、紅利、不動產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消滅時效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25)--->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短期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民126)口訣養、紅、租、利、退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民127)有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
甲曾至租車公司租車,租期兩天,租期期間將車撞毀。該租車公司要求甲賠償該損害新臺幣 50 萬元,但甲當時付不出錢,以致欠租車公司新臺幣 50 萬元,該筆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101 年 - 101年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五等法學大意#9220答案:A
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其他類科#4088答案:B
A.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所定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之期間,依原立法之理由,似屬消滅時效,但學說上通說則認屬契約解除權及滅少價金權,均屬形成權,故認屬「除斥期間」之性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D.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D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
建築商人甲,建造房屋出售予乙,其不動產之代價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
(A)15年 (B)5年 (C)2年 (D)1年 101年調查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答案:A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 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 現在都是大樓骨,透天皮,豪宅價,時間太短怕你還不出來。 題外話:最好時間長一點, 銀行收的利息就更多一點
甲無故遭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狗咬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 年 (B)5 年 (C)8 年 (D)10 年 104 年 - 初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答案:D
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題目不知道是何人所有的狗,表示是有人養的。因不知道是誰,請求權期限是10年,如果知道是誰,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