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車租賃為營業者,對其顧客的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為多久?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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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45), C(473), D(5), E(0) #170380
統計: A(20), B(145), C(473), D(5), E(0) #170380
詳解 (共 2 筆)
#1173819
適用二年者情形: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等。
2. 運送費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金(又稱租價)→法條上是寫租價,但題目故意寫租金,就是要騙人選五年啊!(可惡)
4. 醫療費
5. 專業人員(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
6. 專業人員(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報仇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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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175
民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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