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經濟分析發展著稱者是下列那一學派?
(A)紐約
(B)芝加哥
(C)法蘭克福
(D)慕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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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58), C(85), D(54), E(0) #351123
統計: A(57), B(358), C(85), D(54), E(0) #351123
詳解 (共 1 筆)
#419762
法律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
在古典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由於經濟研究仍大量涉及社會制度問題,因此對於法律問題的研究並未中斷過。從早斯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到李嘉圖,從德國曆史學派的羅雪爾到美國制度學派的康芒斯,毫無例外地都在經濟研究中涉及到社會法律制度問題。此後,隨著20世紀20~30年代新古典經濟學主導地位的確立,社會制度問題被視為資源配置問題的既定前提擱置在一旁,作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問題,在經濟學研究中逐漸被冷落。可是,由於在19世紀下半葉大量壟斷組織的產生和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出現,導致了相關國家反壟斷法律的陸續頒佈和政府在公共事業領域的干預及管制的擴張,因此,與反壟斷法律和公共事業管制有關的法律方面的經濟研究,仍然在進行。20世紀50年代後期至整個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艾倫·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創辦了《法和經濟學雜誌》(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譯“法律經濟學雜誌”),羅納德·科斯教授於1961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標志著法律經濟學的問世。由於上述有關人和事都發生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所以,可以認為,芝加哥大學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直接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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