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拍屋作為比較標的,評估勘估標的之正常價格時,應進行的調整為:
(A)情況調整
(B)價格日期調整
(C)區域因素調整
(D)個別因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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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38), C(9), D(107), E(0) #277957
統計: A(1047), B(38), C(9), D(107), E(0) #277957
詳解 (共 4 筆)
#729885
| 第 23 條 |
|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法院拍賣。 八、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九、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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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76
因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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