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 年或 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者,會發生下列何者效力?
(A)占有人當然取得地上權
(B)占有人得單獨聲請地上權之登記
(C)占有人得請求所有人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D)占有人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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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663), C(193), D(17), E(1) #219022

詳解 (共 7 筆)

#5313111

一、 地上權之要件 民法 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一) 地上權之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 (二) 土地使用狀態不影響地上權設定登記。 二、 時效取得之要件 (一) 民法 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二) 民法 770:「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三) 民法 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 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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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863
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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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603
用民法772條準用,因為本題是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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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809
769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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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23
請問條文是?和平占有不是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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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685

釋字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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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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