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買了一部 A 車代步,A 車爆胎時,關於 A 車之送修,下列何者敘述為正確?
(A)甲得單獨為之
(B)甲應經乙丙全體之同意
(C)甲應經乙或丙之同意
(D)甲乙丙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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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0), B(48), C(16), D(72), E(0) #219023
統計: A(1210), B(48), C(16), D(72), E(0) #219023
詳解 (共 4 筆)
#807585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98.1.23.修正)(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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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二十條(共有物之管理)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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