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體輕過失乃是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B)契約以自始主觀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C)同時履行抗辯為永久之抗辯
(D)事變責任分為通常事變責任與不可抗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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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96), C(56), D(743), E(0) #219012
統計: A(168), B(196), C(56), D(743), E(0) #219012
詳解 (共 7 筆)
#520463
同時履行抗辯為一時抗辯權
時效完成為永久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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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98
各位,(B)是錯在
1. 客觀不能:任何人均無能提出系爭給付。
2. 主觀不能:債務人無能提出系爭給付,但卻有其他人可以提出。
所以契約是效力未定,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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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8
(a)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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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21
B 是自始客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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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277
(網友提供)
民法過失
抽象輕過失:
指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注意義務程度,就是抽象輕過失的善良管理人程度。在契約責任中,有償契約的債務人,通常應負的也是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程度。
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一般而言,無償契約的債務人,通常應負的是具體輕過失的注意義務。因為既然是無償,要負的注意程度,也就相對的減輕。ex.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前段未受有報酬,所以受任人只要負因違反具體輕過失的注意義務而衍伸的責任即可;後段受有報酬受任人則要負因違反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而衍伸的責任。其它,例如民法第590條、民法第672條。
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ex.民法第410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另應注意,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https://jianlyu.lawyer/2018/01/06/民事過失的標準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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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18
自始主觀ex 買賣他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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