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假設甲不幸過世,乙女尚存,甲留下 1,200 萬之財產,甲生前曾於丁結婚時,
贈與 600 萬,也曾在丙出國唸書時,贈與 300 萬,請問乙女可以得到多少遺產?
(A) 600 萬
(B) 700 萬
(C) 900 萬
(D) 1,0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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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8), B(140), C(58), D(13), E(0) #219019
統計: A(838), B(140), C(58), D(13), E(0) #219019
詳解 (共 7 筆)
#1657219
1200+600=1800
1800/3=600
不能算出國唸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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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765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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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93
1800/3
是3個人不是2個人→乙 丙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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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227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其立法目的,乃在為謀求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蓋生前特種贈與本質上既為應繼分之前付,則先前接受之繼承人如未返還,而可再基於繼承人之地位再就剩下之遺產分配,如此即會嚴重影響其他繼承人之利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其立法目的,乃在為謀求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蓋生前特種贈與本質上既為應繼分之前付,則先前接受之繼承人如未返還,而可再基於繼承人之地位再就剩下之遺產分配,如此即會嚴重影響其他繼承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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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78
丁結婚時甲贈與的600萬不用歸扣嗎@@
我算1200+600=1800
1800/2=900....
不知道哪個觀念不對orz
我算1200+600=1800
1800/2=900....
不知道哪個觀念不對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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