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懸賞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的乙取得全部報酬請求權
(B)懸賞廣告必須對特定人為之
(C)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時,廣告人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D)懸賞廣告須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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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7), C(127), D(782), E(0) #219011

詳解 (共 10 筆)

#395529

(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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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889

(A)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的乙取得全部報酬請求權 →甲乙雙方共同取得
(B)懸賞廣告必須對特定人為之 →不特定,主要以"能完成懸賞廣告內容之事項為主"
(C)懸賞廣告定有期限時,廣告人仍得隨時撤回懸賞廣告 →根據民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廣告訂有完成期限者,推定廣告人拋棄撤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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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29
第165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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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465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底線的意思是指,廣告人已給付報酬的對象並非真正最先完成者,但廣告人屬善意不知情的時候,廣告人給付酬勞的義務便已消滅。當“真正”最先完成之人來向廣告人請求報酬之給付時,廣告人因給付酬勞的義務已消滅,不需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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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537

第一百六十四條(懸賞廣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預定報酬廣告之撤回)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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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761
回樓上:就是你不知道有此懸賞廣告,而你完...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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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84

A. 若有甲乙兩人共同完成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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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481
前三項規定 到底是什麼意思 到底要不知道...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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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111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請問畫底線之部分是什麼意思呢?可以解釋一下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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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80

謝謝R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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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78876
未解鎖
A 共同取得B 不特定人C 有期限,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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