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之理事或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工會會務之必要者,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何種假以辦理會務:
(A)特別休假
(B)公假
(C)事假
(D)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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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081), C(46), D(5), E(0) #346539
統計: A(65), B(1081), C(46), D(5), E(0) #346539
詳解 (共 1 筆)
#721030
工會法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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