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者為領事裁判權?
(A)「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B)「將來佛蘭西(法國)人在五日地方,為中國人陷害,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
(C)(人民)被地方該領事官於其轄區範圍以內,有探視其本國任何被拘候審人民之權。」
(D)「締約一方之領事官在他方領土之中,應享有國際慣例所給予之權利、特權與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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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 C(9), D(31), E(0) #427876

詳解 (共 1 筆)

#954928

領事裁判權英語consular jurisdiction)即在一國家內,對於這個國家來說的外國人在當地犯罪,可以不接受這個國家的法律審判,而這個審判的權力,歸屬於外國派來的領事官(外交官)。這種特權在國際慣例上,僅交給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但若一個國家的司法明顯落後,各國都會向該國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領事裁判權(中國清朝、日本在明治維新前都因此被要求領事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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