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幾年為原則?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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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61), C(6), D(5), E(0) #110475

詳解 (共 1 筆)

#817121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 九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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