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的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幾年為原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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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1778), C(34), D(14), E(0) #25289
統計: A(384), B(1778), C(34), D(14), E(0) #25289
詳解 (共 6 筆)
#192433
新的特教法(98年)已經無此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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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23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3.4.14)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103.4.14修改,由三年改成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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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29
不合時宜的題目 可以考慮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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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46
| 第 12 條 |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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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913
義務教育(國小國中)-------二年
高中大學--------四年
五專---------四年
二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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