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學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學校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B)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之,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C)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D)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應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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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455), C(70), D(1010), E(0) #110460
統計: A(140), B(455), C(70), D(1010), E(0) #110460
詳解 (共 1 筆)
#521902
《職業學校法》第10條之1
現職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逕行回任學校教師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任教。
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前項現職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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