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下列何者非屬其規定之內容?
(A)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B)跨國婚姻媒合不得期約報酬
(C)任何人不得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D)不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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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0), C(97), D(1205), E(0) #34398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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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佈、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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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50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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