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所制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規定,以下有關屋頂與法定空地之規定,何者有誤?
(A)共同使用部分之屋頂突出物不得約定為專用
(B)法定空地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C)法定空地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D)法定空地之專用使用權人,應依其使用面積按坪數增繳管理費予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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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80), C(1397), D(106), E(0) #246529

詳解 (共 1 筆)

#930441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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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4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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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所制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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