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文製作一般原則,關於擬稿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應仍以一文答復
(B)一文一事
(C)應視來文內容的繁簡而定
(D)重要者二事以上仍應以一文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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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2802), C(672), D(87), E(0) #234614

詳解 (共 2 筆)

#792153

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不宜僅以「云云照敘」,自圖省事,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4、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5、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6、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本」「該」等。

7、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8、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9、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0、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11、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2、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3、文稿有1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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