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B)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C)5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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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54), C(4), D(38), E(0) #387740
統計: A(25), B(454), C(4), D(38), E(0) #387740
詳解 (共 1 筆)
#525461
| 第 12 條 |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 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 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 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 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 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 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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