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有下列何者情形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 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A)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B) 因特別情形由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C) 有管轄權之法 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D) 有管轄 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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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39), C(428), D(56), E(1) #149726

詳解 (共 5 筆)

#151142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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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45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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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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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51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361081&noslave=1&exp=73#ixzz1fZigGl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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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6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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