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稱為何者?
(A)中止犯
(B)不能犯
(C)未遂犯
(D)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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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166), C(7125), D(16), E(0) #338317
統計: A(743), B(166), C(7125), D(16), E(0) #338317
詳解 (共 3 筆)
#596149
刑法25: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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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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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不能犯之處罰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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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中止犯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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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272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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