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情況相反者可以作為下列何者而適用
(A)法律
(B)法理
(C)條約
(D)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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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3496), C(335), D(359), E(1) #338319
統計: A(372), B(3496), C(335), D(359), E(1) #338319
詳解 (共 2 筆)
#533554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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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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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習慣:習慣者,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無背於公序良俗,為一般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之多年慣行之事實
◎17年上字第 613號:「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基礎。」
法理:法理者,乃法律之原理;由法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又稱條理,有補充法律之效力,但須後於習慣而適用。
◎適用之限制:
1..法律無規定且無習慣。
2.現行法之類推適用以民事法為限。
3.外國法律及判例之參考須不違背我國社會習俗
4.適用時有一定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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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562
原本題目:
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情況相反者,可以作為下列何者而適用?
(A)法律 (B)法理 (C)條約 (D)習慣
修改成為
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情況相反者可以作為下列何者而適用
(A)法律(B)法理(C)條約(D)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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