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
(A)主管機關依法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B)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是否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作為判斷依據
(C)法規規定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
(D)法律規定商標專用權人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廢止營業者,其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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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3273), C(1799), D(430), E(0) #365019
統計: A(475), B(3273), C(1799), D(430), E(0) #365019
詳解 (共 10 筆)
#469242
釋字第571號:
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並設定申請慰助金之相當期限,旨在實現前開緊急命令及執行要點規定之目的,並未逾越其範圍。且上述設限係基於實施災害救助、慰問之事物本質,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與非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人民,尚無提供緊急救助之必要者,作合理之差別對待,已兼顧震災急難救助之目的達成,手段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規定無違。又上開函釋旨在提供災害之緊急慰助,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故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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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74
商業營業為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所以法規規定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
對其營業對象有所限制 則是限制了電動玩具業者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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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742
B可以用最直白的理解成地震倒屋也不是政府的錯~政府發給你慰撫金你就該偷笑了 哪裡限制你什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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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965
B是給付行政,不是限制類的干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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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92
大法官釋字
(A) 564 (B) 571 (C) 514 (D) 492
(A) 564 (B) 571 (C) 514 (D)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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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674
C釋字第 514 號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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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939
No.571
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是否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作為判斷依據提供災害之緊急慰助,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不違反憲s23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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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603
D選項:根據釋字492,商標專用權屬於人民財產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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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81
B不是也是財產權受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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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22
可以請前輩幫忙解釋一下C選項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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