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傳述誹謗事項之大眾傳播媒體的免責條件為何?
(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且有實據,始得免責
(B)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得免責
(C)行為人提出所傳述事實之資料來源,即得免責
(D)必須有其他證人出面作證,方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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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1), B(3844), C(139), D(34), E(0) #198038
統計: A(851), B(3844), C(139), D(34), E(0) #198038
詳解 (共 8 筆)
#188514
釋字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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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22
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且有實據,始得免責→這句錯啦!
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這樣的程度就夠了
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這樣的程度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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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921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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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38
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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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619
A 主要是多了且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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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84
不夠嚴格才會問題這麼多呀~ 大家都來鑽漏洞^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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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20
所以A是過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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