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上級政府得採下列何種處置?
(A)課處罰鍰
(B)限期命其徵收
(C)代行徵收
(D)酌減補助款
(A)課處罰鍰
(B)限期命其徵收
(C)代行徵收
(D)酌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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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015), C(790), D(1778), E(0) #198039
統計: A(113), B(1015), C(790), D(1778), E(0) #198039
詳解 (共 3 筆)
#175262
| 第 69 條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 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 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 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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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61
有錢不收
表示錢太多~~~~那就少補助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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