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2 號解釋,立法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得宣告所立之法無效。請問下列何者屬釋憲機關可自行認定之明顯重大瑕疵?
(A)議事錄未定
(B)須經立法院調查後,才可確認有無議決通過
(C)未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D)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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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26), C(895), D(3823), E(0) #147952

詳解 (共 6 筆)

#907367
教一個小訣竅
釋憲機關只能審查違法性
所以找關鍵字"法定","依法"就是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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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3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4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3年4月8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 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 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 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 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 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 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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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226

憲法§63立院有議決法律案之職權→為立院職權行使法之法源依據(§7)

立法程序包含立委之出席&議決之法定人數(立院職權行使法§4,6)

如果「議事錄已顯示」委員出席未達法定人數,個人認為已違反「正當立法程序」等憲法基本原則。

案#342解釋文意旨法律之無效不以牴觸憲法為限,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認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議決程序),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無效

所以,(B)若說明顯無決議通過,依解釋意旨才算明顯重大
 (C)委員會審查是介於一讀與二讀兩重要程序間之流程立法過程中之「關鍵,應判與前二選項同為非明顯重大之瑕疵,依議會自律原則由立院自行認定

 (D)議事錄已顯示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縱非直接違反憲法本文依前判斷應認其有牴觸憲法重大明顯瑕疵

 

個人想法,如有錯誤,請高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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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69
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程序(有沒有三讀通過)是內部程序自律事項,非可以審查 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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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120
釋憲機關只能審查違法性 D未達法定人數...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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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68
議事錄未定(有沒有三讀通過)是內部程序自律事項,非可以審查 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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