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於下列何種情形,在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得不經許可隨時返國?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且有納稅
(B)無雙重國籍且於臺灣地區有納稅
(C)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且有戶籍
(D)無雙重國籍且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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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189), C(4944), D(256), E(0) #250762

詳解 (共 6 筆)

#256942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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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863
 

釋字第 558 號

公布

民國 92年4月18日

爭點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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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851
關鍵字:戶籍

代表設籍於該國家,等同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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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921
有戶籍者••••••••••得不經許可隨時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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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382

(D) 無雙重國籍且於臺灣地區設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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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022
原本題目: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
(共 2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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