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學校班級數在何者以上,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12 班
(B)14 班
(C)16 班
(D)18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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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4), B(168), C(246), D(399), E(0) #402832
統計: A(1494), B(168), C(246), D(399), E(0) #402832
詳解 (共 4 筆)
#587204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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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52
是國民教育法沒錯喔!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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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25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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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19
此題有疑問,應是依「教基法」,而且此法沒有班級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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