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務處的掌理事項?
(A)道德教育
(B)學籍管理
(C)資訊與網路設備
(D)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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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24), C(123), D(193), E(0) #279785

詳解 (共 4 筆)

#225879

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第四條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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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29
有些學校並沒改,還是稱"訓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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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627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第十四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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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86
訓導處已改成 學生事務處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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