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208條
第208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國家因國防、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以下列何種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