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土地為直接生產用地?
(A)海岸
(B)湖泊
(C)船埠
(D)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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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5), C(41), D(379), E(0) #396047

詳解 (共 2 筆)

#752781
土地法第二條: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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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969

土地法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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