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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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8), C(0), D(375), E(0) #396055
統計: A(2), B(38), C(0), D(375), E(0) #396055
詳解 (共 2 筆)
#1171205
第 199 條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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