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原因?
(A)出租人收回自住
(B)出租人重新建築
(C)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一個月
(D)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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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9), C(553), D(16), E(0) #396062
統計: A(8), B(19), C(553), D(16), E(0) #396062
詳解 (共 2 筆)
#1551496
土地法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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