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租約之訂立、終止或換訂,應由租佃雙方申請登記?
(A)耕地租約
(B)林地租約
(C)基地租約
(D)不動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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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10), C(65), D(49), E(0) #396070
統計: A(607), B(10), C(65), D(49), E(0) #396070
詳解 (共 3 筆)
#1171281
第 6 條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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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099
本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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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274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 2 條
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
前項租約登記,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登記外,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由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逕行登記:
一、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者。
四、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者。
五、耕地經逕為標示變更登記者。
六、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者。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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