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得收回之原因?
(A)契約年限屆滿
(B)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C)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一年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11), C(44), D(559), E(0) #396044

詳解 (共 3 筆)

#1211992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13
0
#1238776

土地法

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A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B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C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2年以上時】。→D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9
0
#3729532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