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下列何者不屬之?
(A)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B)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C)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
(D)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計算權利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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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9), C(44), D(466), E(0) #396069

詳解 (共 4 筆)

#744087

問題 1 :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如何計算?地上權存續期限有多久? (資料更新日期:2010-12-10)

回答 1 :

一、應收取的權利金以土地巿價三成至七成為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計收。至於「土地市價」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權利金於收取後,不予退還。
二、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最長為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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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629
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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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81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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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53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五、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

1.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2.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3.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案件,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地租:

1.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

2.前目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適用之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地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

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十點之一評選結果計收;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一項評定結果計收。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上權人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興辦事業文件者,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得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及前項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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