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為預告登記?
(A)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B)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C)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D)以遺囑變更法律所定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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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 C(28), D(529), E(0) #396061

詳解 (共 1 筆)

#705543

土地法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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