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其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多久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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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410), D(59), E(0) #396059

詳解 (共 1 筆)

#1567750

土地法 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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