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私有荒地經依法限期使用,逾期仍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之?
(A)照公告現值徵收之
(B)照公告地價徵收之
(C)照標準地價收買之
(D)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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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9), C(55), D(276), E(0) #277048

詳解 (共 3 筆)

#521381

注意題幹敘述,依土地法規定

1.平權條例 : 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土  地  法 : 按[申報地價]收買,即法定地價,因為土地法沒有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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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93
土地法 第 89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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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33
平權條例26之1
荒地經加徵1~3倍荒地稅仍不使用者,得以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收買之

請問兩者應答案相衝突,何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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