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為縣市政府官等、職等最高之常任文官
(B)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
(C)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D)縣市政府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定名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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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88), C(146), D(1151), E(0) #149488
統計: A(203), B(88), C(146), D(1151), E(0) #149488
詳解 (共 3 筆)
#204946
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一級單位定名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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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30
地方制度法§62-③:NEW ( 103 . 01 . 29版本 )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尚有其它法條也有修正 ( 請自行注意 ^^) 及 新增 §83 - 2~8... §22刪除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尚有其它法條也有修正 ( 請自行注意 ^^) 及 新增 §83 - 2~8... §22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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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7
| 第 17 條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 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
本題是問縣市政府二級單位 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這個是科,不是課
二級單位我沒有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看到,
同學有人在別的法令中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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