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者,應如何辦理?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自行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請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轉請監察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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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238), C(621), D(14), E(0) #247686
統計: A(267), B(238), C(621), D(14), E(0) #24768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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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89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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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09
B.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或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法律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C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D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法律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出於: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法學】#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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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952
地方制度法有夠亂的,這使我想到柯p的一句話:新樹是交通部管,老樹又變成文化部管,公園的樹又規其他部門;搞得我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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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法律應是服務人民,而不是人民服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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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法律應是服務人民,而不是人民服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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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93
地方制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
)
|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 ||
| 第七十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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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 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 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 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 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 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 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 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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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61
| 第 75 條 |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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