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5項規定,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法者,應如何辦理?
(A)由委辦機關自行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委辦機關轉請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委辦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委辦機關報行政院轉請監察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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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404), C(330), D(40), E(0) #389980
統計: A(1035), B(404), C(330), D(40), E(0) #389980
詳解 (共 4 筆)
#555226
地制法75Ⅴ(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一、自治事項(Ⅷ: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直轄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政府: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委辦規則
直轄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政府: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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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237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
一、自治事項
直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
縣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
鄉鎮市:由縣政府予以撤銷
(前兩相同)
二、委辦規則
直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
縣市: 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
鄉鎮市: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
(後兩相同,直轄市永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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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67
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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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65
直轄市政府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違逾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撤變廢停。
縣政府自治事項違逾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撤變廢停。
縣市政委辦事項違逾由中央主管機關予撤變廢停。
鄉公所自治事項違法由縣政府予撤變廢停。
鄉公所委辦事項違逾由委辦機關予撤變廢停。
直轄市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牴觸由行政院函告無效;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縣政府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牴觸由中央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鄉公所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牴觸由縣政府函告無效;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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