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者,應如何辦理: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自行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請內政部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轉請監察院予以撤銷 、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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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766), C(1494), D(51), E(0) #187440
統計: A(508), B(766), C(1494), D(51), E(0) #187440
詳解 (共 3 筆)
#1336804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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