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
(鎮、市)民之權利?
(A)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C) 對於地方
政府決策,有依法請求諮詢之權
(D)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
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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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9), C(644), D(88), E(0) #149696
統計: A(12), B(89), C(644), D(88), E(0) #149696
詳解 (共 3 筆)
#113358
依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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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20
所謂的請求諮詢之權,應該只有民意代表才有此權利。猶如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有諮詢權,但一班民眾並沒有正式管道可當面或書面諮詢,僅有陳情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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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484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 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nnnnnnnnnnnnnn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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