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 (鎮、市)民之權利?
(A)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C) 對於地方 政府決策,有依法請求諮詢之權
(D)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 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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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9), C(644), D(88), E(0) #149696

詳解 (共 3 筆)

#113358

依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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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請求諮詢之權,應該只有民意代表才有此權利。猶如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有諮詢權,但一班民眾並沒有正式管道可當面或書面諮詢,僅有陳情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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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484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 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nnnnnnnnnnnnnn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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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4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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