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
(A)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B)不另授予學位但給予雙主修證明
(C)不另授予學位但給予其他學系修習學分證明
(D)不另授予學位且不給予雙主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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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4), B(383), C(54), D(7), E(0) #146858

詳解 (共 2 筆)

#607195

第 4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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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79
※已修法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4 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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